金年会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及其他有關條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成立金年会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學院統稱“學校”),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咨詢、審議和評定機構。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以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學術交流、議定重大學術事項、在學校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發揮指導作用為宗旨。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範圍内有學術代表性的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和富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組成,其中正高級職務應占半數以上比例。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其他委員由有關方面充分協商後推薦。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由校長辦公會議讨論通過,校長聘任。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縮短或延長任期時,須經學校批準;延長或縮短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因個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無故連續三次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工作會議,視其自動退出學術委員會。
第九條 根據學校發展建設需要,學術委員會在必要時可設若幹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議定。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處,辦公室主任由科研處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審議學校中長期科研發展規劃、學校教育教學及科學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審定學校科技、社科、教研等領域的學術成果。
第十三條 評定學校教學系列及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學校、學院(部)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章、規定應當審議的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讨論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須超過投票人數的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必須請假;學術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并征得該委員同意時,可指定一名副高職以上人員為代表出席會議,代其履行委員職責,但無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遵守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時,經學術委員會讨論,免除其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在讨論、評定、審議與參會委員及其親屬有關問題時,除特殊情況,該委員應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後執行,原《金年会學術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