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金年会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履行金年会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職責,規範學術委員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一、職責
根據學術委員會職責,結合學校實際,将審議、審定等事項進一步分類明确,具體為:
對以下事項審議并提出咨詢意見:
1.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其他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3.學校認為需要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其他事項;
4.學術委員會或委員認為需要提交咨詢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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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讨論決定提交學校頒布的以下學術管理制度:
1.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2.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3.學術委員會組織規範或章程;
4.需要讨論決定的其他學術管理制度。
(三)涉及對以下事項的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自主設立的教育教學相關項目、獎項等,向校外推薦的優秀教材、專著、教學成果等;
2.學校自主設立的學術交流項目、學術或科研基金、科研項目、科研獎項等,向校外推薦的科研項目、獎勵等;
3.應提請學術委員會做出學術評價的其他事項。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二、議題
1.議題根據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由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其他成員提出,經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彙總确定。
2.議題确定後,根據主任意見,由議題發起方準備正式上會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内容全面準确、文字簡明扼要。
3.列入會議讨論的議題,一般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在會議前2天,将有關材料發放至各位委員。
4.預先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評議性議題,不得在會議上臨時動議并倉促表決。如确需臨時增加議題,需經與會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員同意。
三、會議
1.學術委員會的議事形式主要有召開全體會議、主任會議或專項工作會議。全體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主任會議或專項工作會議可根據需要随時召開。對于特急議題,24小時内組織召開會議;緊急議題,三個工作日之内組織召開會議;一般議題,一周之内組織召開會議。
2.全體委員會議以及主任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托副主任代為主持。
3.專項工作會議組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相關專家組成,組成專家不局限于學術委員會委員。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托副主任代為主持。專項工作會議的議事結果均需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學術委員會辦公室。
4.學術委員會以推進學術進步、服務學校發展為宗旨,議事各抒己見,決策民主集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讨論決定有關事項。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
5.需以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的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方可做出表決,同意票達到實際到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投票表決。
6.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商定,可進行通訊表決。
7.學術委員會讨論時遇意見分歧較大或重要事實需進一步論證核查的,可暫緩作出決定。
8.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根據議題的需要,可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列席人員可根據需要參與讨論,但沒有表決權。學術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外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四、實施
1.學術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審議意見和咨詢建議,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審定和簽發。
2.學術委員會的議事結果一般以書面形式報送相關校領導,根據校領導批示意見組織實施。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在學術委員會主任的授權下負責協調和催辦。
3.校學術委員會的議事結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與公示内容相關的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
4.公示期内如有異議,根據事項性質,可采取通訊表決或實名投票等方式,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5.對因事因病未出席會議的委員,會後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向其通報議事情況和結果。
五、紀律
1.學術委員會成員應從時間和精力上保證會議的順利進行,按時出席會議。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通過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向主任請假并說明事由。
2.學術委員會成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義務:(1)學校的涉密事項,涉密學術成果。(2)成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他人和單位的評價言論。(3)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内容和決定事項。
3.學術委員會成員應本着對學校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4.學術委員會的某個議題涉及到委員或其直系親屬需要回避的,該委員應主動回避。會議主持人也可要求該委員回避。
六、附則
1.本議事規則經學術委員會會議審定後試行。
2.本議事規則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